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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动态
    关于“个人所得税”个人信息收集的通知
    2019-01-03 13:03  

    校各二级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我校教职工2019年发放工资时正确纳税,需要全体教职工了解新个税政策并尽快完成个人信息填报。现将“个人所得税”个人信息收集通知如下:

    一、在职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办法步骤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此次个税新政的重要的政策红利,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在职职工,需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在职职工,可自行申报次月由财务处按照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校在职职工通过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附件1),具体填表说明见附件2,并一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的方式报送纸质材料到财务处备税务主管部门核查。

    3.填写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到税务总局,必须与报送的纸质表一致。具体操作见附件2

    二、非学校在岗在编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

    1.非我校在岗在编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在我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及税率沿用目前政策执行。

    2.非我校在岗在编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在我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收入额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税率一致。

    3.上述人员劳务报酬的收入申报按照目前流程办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教职工要认真了解政策,据实填报,并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一旦税务机关核实故意填报虚假抵扣个人信息,将影响教职工个人诚信系统。

    2.因我校20191月工资发放日较早,1月份发放工资时无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财务处根据接收的信息将在3月份进行补扣,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实际纳税额。

    3.据实填报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版” 及个税APP个人信息,纸质材料打印二份,本人签字后,由所属部门收集汇总后,于2019118号之前,交至财务处824房间。

    4.咨询电话:62508937   梁老师

    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版(网页底端下载)

    附件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

    附件3: “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

     

     

     

     

     

     

     

     

     

     

     

    附件2:填表说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须知

    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二、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

    三、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三)表内各栏

    1.子女教育

    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生日期: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纳税人子女当前的受教育阶段。区分“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纳税人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填写纳税人子女就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学校名称。

    本人扣除比例:选择可扣除额度的分摊比例,由本人全额扣除的,选择“100%”,分摊扣除的,选“50%”,在对应框内打“√”。

    2.继续教育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区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在对应框内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 

    3.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

    4.住房租金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作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地所在城市。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5.赡养老人                      

    纳税人身份: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被赡养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被赡养人出生日期:填写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

    与纳税人关系: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分摊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填写扣除年度内,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6.大病医疗(暂不填报)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7.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

    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签字(章)栏次

    “声明”栏:需由纳税人签字。

    “扣缴义务人签章”栏: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由扣缴单位签章,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接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日期。

    “代理机构签章”栏: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代理机构印章,代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代理机构签章。

    “受理机关”栏:由受理机关填写。

     

     

     

     

     

     

     

     

    附件3“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

     

    “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

    201911日起,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认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官方APP~ 

    APP的下载及注册指引:

    iOS版本

    第一步:下载APP

    方式一:打开App Store搜索功能,在搜索栏输入“个人所得税”,选择"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APP,点击“获取”。

    方式二:长按下图二维码,或打开微信“扫一扫”扫描。

    第二步:依次点击“安装”——“继续”——输入验证码后点击“下一页”完成下载程序。

    第三步:下载后,打开APP,工作地或常住地下拉列表选择“河南”,点击“下一步”。

    第四步:未注册用户选择“注册”,已注册用户可直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第五步:选择“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建议选项)

    若选择“大厅注册码注册“需要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本地办税服务厅申请。

    第六步:点击“同意并继续”,输入证件号码和姓名后,点击“开始人脸识别”,按要求完成识别程序。

    第七步:人脸识别完成后,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

    恭喜您,注册成功!

     

    财务处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附件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版.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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