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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2022-10-17 0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第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承担省本级财政电子票据的赋码、核销、存储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指导市县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电子票据的赋码、核销、存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票据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各项工作,指定专人申领、使用、存储和归档管理电子票据。

      第五条 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式样、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电子票据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第七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票据,是指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电子凭证。

      2.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票据使用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电子凭证。

      (二)结算类电子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是指票据使用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三)其他财政电子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2.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4.其他财政部门管理的电子票据。

      第八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票面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单位或个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三章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第九条 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样、赋码、开具、传输、打印(换开)、作废、入账、核销和归档。

      第十条 制样。由省财政厅描述电子票据的数据要素及可视化样式,制作形成电子票据模板文件,分发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赋码。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电子票据号段分配,各级财政部门向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电子票据号码。赋码方式可分为人工赋码和自动赋码。财政部门可以向票据使用单位预发财政电子票据号码;或者票据使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时按照财政部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电子票据号码。

      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使用单位收取款项后,制作包含票据单位电子印章的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经财政部门验证电子票据号码唯一性、票据使用单位电子签名有效性,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章后,生成完整的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三条 传输。财政电子票据开具后,票据使用单位应及时通过单位自有系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交款人(交款单位)送达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四条 打印(换开)。交款人(交款单位)当场索取财政电子票据纸质凭证的,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财政电子票据打印或换开服务。换开的纸质票据标注已换开标识,打印信息必须与电子票据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作废。发生填写错误、退费等情形,票据使用单位应对财政电子票据做作废操作。属于部分退费的,按实际执收项目和应缴款金额生成(开具)新的财政电子票据。已换开纸质票据的电子票据作废操作前,须将已换开的纸质票据收回作废。

      第十六条 入账。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规定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使用电子票据纸质打印件或换开纸质财政票据入账,其中以纸质打印件入账的单位必须同时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并建立纸质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

      第十七条 核销。财政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通过系统自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票据待核实缴库情况后自动核销;未能自动核销的电子票据,票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手工核销。

      第十八条 归档。经核销后的财政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和票据使用单位分别归档备查。财政部门按照票据存根的管理要求存储备查,票据使用单位按照会计档案要求存储归档。

    第四章 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管理和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财政电子票据主要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票据使用单位可直接登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或通过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对接的方式管理财政电子票据。

      第二十条 财政电子票据须符合财政部门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使用系统对接方式的票据使用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公开《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按标准要求实现财政电子票据流程和业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 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等级或以上要求,切实提升网络安全整体保护能力。省以下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和票据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确保财政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和个人数据信息安全,防止出现敏感数据信息泄露等风险。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票据使用单位应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证书或数字证书服务器,通过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电子票据防伪功能,确保电子票据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式样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电子票据数字证书存储介质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管理。票据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存储介质,发生遗失、被盗、信息变更等情况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独立部署数字证书服务器的票据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数字证书的发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监管,防范人为数据泄漏风险,做好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通信完整和保密性等方面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

      第二十五条 票据使用单位应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政电子票据的验证、审核和使用管理,防止财政电子票据重复入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电子票据内容进行篡改;应使用多点备份、异地备份等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存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如遇断电、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财政电子票据流程运行中断时,启动原有相关纸质票据业务操作流程作为应急处理情况下的备用方案。

    第五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票据使用单位财政电子票据领用、开具、核销、存储等管理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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