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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2017-02-27 10:23  

    河南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6〕1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学校附属的各二级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离开郑州市区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按规定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郑州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飞机、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飞 机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按公里计价出租车)

    正、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及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进行公务活动,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

    1、正、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出差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若出差路途较远并且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乘坐飞机。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3、工作人员乘坐飞机,需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5)3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

    4、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补助。

    5、出差人员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正、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凭票报销;其余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凭票报销。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标准按照规定执行(住宿标准详见附件2或查询财政部门网站:http:// xzzf.mof.gov.cn)。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人员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执行(伙食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或查询网站:http:// xzzf.mof.gov.cn)。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通信费支出。

    第十五条  公杂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通讯相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及公杂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再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除有明文规定或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差旅费审批单及有关票据予以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郑州市以外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学校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驻地与暂驻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

    驻村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被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抽调到省外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公函,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

    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并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被学校选派脱产参加党校学习或者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现场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含学历教育和访问学者),在郑州市区学习或者工作的,学习或者工作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到郑州市区以外地方学习或者工作的,按照本规定报销驻地至暂驻地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被上级机关(不含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抽调开展审计、督导检查、巡视、案件查办、干部考核、活动督导、项目评审等专项工作的,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调入我校的工作人员在调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入个人自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交通费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费、公杂费转入工资代发账户。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由出差人员在差旅费审批表上说明情况,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走最短路线,绕道、超站车费、站台票、罚款等开支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公杂费采用定额包干补贴,出差人员不得再行报销异地出租车票。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发生的退票费、改签费,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差旅费审批表上说明情况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既无住宿费发票,又无合理理由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差旅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执行。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豫工院财〔2014〕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工程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2.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豫工院财〔2017〕4号河南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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