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示范性
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南工程学院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建设经费管理,保证示范校建设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建设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由河南省财政厅专项经费、学院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投入资金组成。
第三条 专项经费按照“统一规划、统筹管理、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经费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分归口专项经费和学校统筹专项经费。归口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按预算管理执行,学校统筹专项经费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学校有关政策提出使用需求,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专项经费是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年度总体预算。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建设经费管理遵循“重点保障、加强管理、归口使用、突出重点、分年实施、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及“示范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示范校”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和其项目经费的申请,对项目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并负责对重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三)教务处负责学科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课程体系与教材开发、开放实验室等教学管理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四)科技处、社科处负责“543”专项经费、科研配套、科研平台、高层次科研项目及专利奖励等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五)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大学生创新创业讲座、竞赛、基金及众创空间建设与运营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六)宣传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七)学生处负责学生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培训、学生竞赛奖励等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八)校团委负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二课活动、社会实践、素质拓展、社团等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智慧校园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十)国教院(国际处合作交流处)负责对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与运营、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国教院教学管理等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十一)体育教学部负责体育教学、运动会、学生体育竞赛、学生体质测试等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十二)图书馆负责纸质图书、电子图书、期刊杂志及电子资源等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十三)后勤处负责“示范校”建设所需维修改造、家具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后勤保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十四)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经费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保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核专项经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八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置培训设备、材料以及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款项等,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学校招投标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经费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条 专项经费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学校批准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并报审计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学校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建设项目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支付教师劳务费等与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五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项目执行单位须在年度末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写出书面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算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财务决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严格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责任制。审计处、监察处、巡视办加强对专项经费的专项检查巡视,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所有与专项经费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当政府部门有相关规定时,以政府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