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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工程学院示范校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19-12-09 17:00  


    河南工程学院示范校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工程学院示范校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示范校建设顺利实施和有序推进,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依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指河南省财政厅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学校示范校建设配套的专项经费仍按照《河南工程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经费按照“统一规划、统筹管理、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对示范校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特色项目建设。

    第二章  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及额度

    第五条 示范校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在转型发展、示范校建设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确定建设项目。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指对示范校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且对学校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有关职能处室、教学院部提出申请,示范校建设办公室组织审核、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额度原则上为年度专项经费的80%

    第七条 特色建设项目。指用于除重点建设项目之外,在特色专业集群培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和应用型课程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建设项目,由各职能处室、教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额度原则上为年度专项经费的15%

    第八条 日常经费主要用于示范校建设相关培训、调研、咨询、交流、宣传、奖励等费用支出,由学校示范校建设办公室年初编制预算,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额度原则上为年度专项经费的5%

    第三章  专项经费预算

    第九条 专项经费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经费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金额,编制预算方案,并报审计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学校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四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使用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程序后方可列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由审计处、财务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所有与专项经费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财务、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决算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项目执行单位须在年度末对专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学校示范校建设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期末验收、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特色建设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期末验收、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示范校建设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工院财〔2018〕141号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示范校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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