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货币资金管理相关人员按其工作职责对货币资金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和回避制度,分别设置银行出纳、零余额出纳、出纳复核岗位。
银行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凭证、内部收款收据、印鉴名章及网银付款U盾及其密钥,办理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零余额出纳岗位负责零余额付款U盾及其密钥,办理零余额用款额度的结算业务;出纳复核岗位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网银审核U盾及审核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付款依据和支付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或电子票据中的金额、日期、收款人、资金用途等是否准确无误。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岗位间相互制约和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或代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七条 配备合格的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第八条 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报账或用款时,银行出纳和零余额出纳应当依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向出纳复核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并注明款项的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支付复核。出纳复核人对出纳提交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
3.大额支付审批。对单笔资金支付业务超过10万元(含)的大额资金支付,出纳复核岗复核后还需提交主管副处长进行支付审批。对自有资金支付超过50万元(含)和零余额资金支付超过100万元(含)的大额资金支付,出纳复核岗复核后,还需由主管副处长进行书面签批,并报财务处长进行书面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按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支付给学生的各种奖贷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5.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下的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零星支出;
学校实行无现金报销,即使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也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无库存现金制度,原则上不收取现金,确实无法避免收取现金的,由银行出纳收缴后应于当天存到学校银行账户中。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不准浮存账外现金。
第十四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并于当日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中,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依法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四章 银行存款和零余额用款额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学校二级单位需开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由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十七条 出纳办理银行及零余额用款额度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或由网银支付,支付时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第十八条 银行出纳和零余额出纳要按月及时交叉相互核对银行账和零余额用款额度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如为本单位错误,应予以更正;如为银行错误,应通知银行更正。结算科科长、核算科科长、主管结算科副处长和主管核算科副处长要每月对需要调节的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如果发现经调节仍不相等的,应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汇报,迅速查明原因。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封存有关账目,待进一步处理。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如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法办理要写出书面理由。
第十九条 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经办人签字后,交资金结算科、核算科科长复核签字,并报分管资金结算科、核算科主管副处长审签后,报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和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归档。
第二十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承兑汇票的份数及明细,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五章 银行、零余额票据及有关印章、电子密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三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认真登记保管。在校财务处结算科开户的二级核算单位所需票据由专人从结算科领用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随意使用印章,按规定使用印鉴章的应做好登记。
第二十六条 银行账户和国库集中支付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电子密钥必须分开保管和使用,电子密钥由该电子密钥的使用者独立保存,不得泄露,且要定期更换。
第六章 资金调度、拆借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在学校经费财务帐目与校属二级单位银行帐户之间的转帐或拆借的,由资金需求方提出书面申请,严格履行以下审批手续: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经财务处长签批;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经财务处长签批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由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八条 资金在学校各银行帐户之间的转帐,严格履行以下报批手续: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经分管资金结算副处长签批,20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资金结算副处长签批后报财务处长审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各级监督检查。财务处每年度组织1-2次大检查,主管结算科和核算科副处长每两月组织1次联合检查,结算科长和核算科长每月组织1次联合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银行对账情况的检查。
2.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3.是否发现无业务可能的收款单位、是否发现一个收款单位经常出现等异常情况。
4.支付款项印章、电子密钥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电子密钥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5.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6.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严格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 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