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政策,规范经济活动报批程序,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活动,包括基建工程(含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及材料采购)、办公家具及物资设备采购、固定资产的维修改造、图书教材等批量采购、大型计算机软件和服务类项目采购等。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河南工程学院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活动立项为学校内部立项,按照“规范性、必要性、谨慎性、节约性”原则,立项项目必须符合上级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同时要有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第二章  立项内容
 第四条  需按本办法立项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设备项目:包括单价或者批量总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各类办公家具、通用以及专用设备、通信以及电子监控设备、网络设备、大型计算机软件等;
 (二)物资项目:包括总值5万元(5万元)以上的大宗或者批量图书、教材、物资、药品、食品、教工福利以及其他用品等;
 (三)基建项目:包括所有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及材料采购等;
 (四)修缮项目:包括项目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改建、零建、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五)服务项目:包括5万元(含5万元)以上餐饮、卫生、资产租赁以及各类劳务或者服务的购入等;
 第五条金额在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论证(材料存档备查),主管校领导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河南工程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河南工程学院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组织论证。支出金额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申请单位组织论证。
 项目论证要结合项目内容、立项依据、项目建设可行性、项目资金概(预)算、预期效益等事项进行,并给出明确论证意见,表中无法详列可附论证报告。
 第八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支出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其中:
 (1)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负责。
 (2)基础条件建设项目。按业务职能由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管理。其中,校园网络项目由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图书项目由图书馆负责管理、校园维修改造项目由后勤处负责管理、消防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由保卫处负责管理、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由体育部负责管理。
 (3)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平台建设项目。由教务处负责。
 (4)实验室建设、维修与安全项目。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
 (5)“示范校”建设项目及重点学科(培育)项目。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6)科研平台、创新团队和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项目。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
  (7)创新创业建设项目。由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
 第九条 项目论证完成后,依据第四章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立项审批完成后,项目申请人整理《河南工程学院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论证材料等,按相关规定进入招标或采购程序,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还需要到财务处和国资处确定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资金来源及文号。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批按金额分层次确定。
 1.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申请单位组织论证,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2.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由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3.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由校长办公会审批,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副校长签批。
 4.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副校长签批。
 第十二条学校年度预算已批复且已明确的项目,其投入方案已经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的,不需要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批,直接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对于年度预算没有批复的项目和年度预算已批复但超预算项目,需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追加调整预算,同时按照第十一条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突发的抢修、应急项目,项目申请单位须报告主管校领导批准,在项目实施同时按规定办理立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已经立项的主项目所包含的分项目不再单独立项。
 第十六条 对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在学校批准立项后,及时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手续。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投标,对形成国有资产的,需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处依据批复的立项报告及其他项目资料按照审计制度进行项目审计。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依据相关办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程学院立项管理办法(试行)》(豫工院财〔201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
    
  
 附件
 河南工程学院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
 
  
   
    
     | 项目名称 |   | 申请人 |   | 
    
     | 经费名称 |   | 经费负责人 签  字 |   | 
    
     | 经费项目编号 |   | 
    
     | 实施周期(月) |   | (概)预算金额(元) |   | 
    
     | 项目内容 |   | 
    
     | 项目申请 单位论证 | 技术性论证意见: | 
    
     | 经济性论证意见: | 
    
     | 论证小组成员签字: | 
    
     | 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业务归口管 理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业务归口管 理部门论证 | 论证意见: | 
    
     | 论证小组成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或联系 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财务 副校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
 1.表中无法详列可附论证报告,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的项目需附相关会议纪要;
 2.各级审批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由项目申请人负责呈报相关领导签批;
 3.此表A4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