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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工程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2-09 17:12  

     

     

    河南工程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明确各项支付业务的报销审批程序,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根据财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报销坚持“依规办理、预算控制、严格审批、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条  强化责任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验收谁监督、谁审批谁担责”的原则,经办人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验收人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监督责任,审批人对其审批的财务开支负管理和领导责任。教研、教学质量工程、科研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经费管理实行包干经费和专项支出项目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包干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收回;专项支出按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不得超支,年终结余收回。

        第六条  严格执行《河南工程学院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河南工程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河南工程学院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实施细则》,凡列入《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章  票据要求

        第七条  办理报销业务,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一)发票。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收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领取表。外聘教师酬金、临时用工及劳务费等,均需按人造册,填制领取表。领取表应包括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领款金额,需由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签收栏须由领款人本人签名。

    (四)发票或收据必须填写接收票据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签字或盖章;如经济业务内容多,无法在一张发票上填列的,可附列一张清单。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

    (五)原始单据有错误的,由开票单位重开。

        第八条  票据整理、粘贴等要求:

    (一)严格查验票据真伪,规范粘贴原始凭证。

    (二)通过网上报账系统填写、打印报销单。

    (三)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需一致。若不一致,开票单位需书面以委托书方式,委托学校将相关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对公账户。

    (四)既不能对公转账又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零星支出,应单独粘贴发票,写出情况说明,单独报批。

    第三章  支出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的工资、津贴等由人事处造表,人事处长审核,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教职工的课时费(除国教院,继教院外)由教务处造表,教务处长和人事处审核,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国教院,继教院的课时费分别由国教院,继教院造表,人事处审核,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酬金由后勤总公司造表、后勤总公司经理和人事处审核,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外聘教师劳务酬金由教务处造表、教务处长和人事处审核,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外籍教师劳务酬金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造表,国际合作交流处处长和人事处审核,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处造表,学生处长审核,主管学生校领导审批。

        单笔支出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的,履行完上述审批手续后,还需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经费支出审批流程:

        教学院(部)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院长(主任)签字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院长(主任)和党委(总支)书记签字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10 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院长(主任)和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单笔支出金额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的,上述人员签字审批后,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审批。

    党政管理、教辅及后勤服务部门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 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单笔支出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的,上述人员签字审批后,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审批。

    纵向教研、教学质量工程、科研专项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和主管副院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院长(主任)及主管处室处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10 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院长、主管处室处长及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单笔支出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支出,上述人员签字审批后,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审批。

    横向教研、科研专项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 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和主管副院长审批;单笔支出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院长、主管处室处长及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等项目支出,需要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签署审计意见书。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严格按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并需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人,以及主管基建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二条  报销内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还需到国资处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  报账人办完审批手续后,财务人员认真审核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及经费留存情况,经财务人员审核无误,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根据业务性质,财务处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资金结算:

    (一)收款人有对公银行结算账户的,直接将相关款项转入其对公银行账户。

    (二)刷公务卡消费的支出,直接将相关款项转入相关公务卡,完成还款流程。

    (三)收款人没有对公银行结算账户又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零星支出、各项劳务酬金在办理完支付审批手续后,需等财务处申请到现金额度后,再行办理现金结算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执行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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