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2-24 09:16  

     

    河工院国资〔2020184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1214

     

    河南工程学院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工作,健全专家库制度,严格招标文件的制作,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河南工程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工程学院有关文件规定,评标专家库由学校自主组建。评标专家库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审核招标文件制作和评标活动。

    第五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且招标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及经学校认定对学校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专家须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招标金额10(含)—20万元的项目评标,项目负责部门指派1名评标专家,其余专家从学校专家库中抽取;招标金额20(含)—50万元的项目评标,项目负责部门指派1名评标专家,其余专家从社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七条 金额超过200(含)万元(人民币)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金额超过400(含)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类项目,评标专家的选定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标、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纳入预算的项目审核、评标工作,按原河工院国资【2019203号文执行。

    第八条 入库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能够认真、公正、公平、诚实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核招标文件,完成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家库总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满足审核招标文件、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原则上分为经济、技术和法律三大类);

    (三)满足随机抽取审核招标文件、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第十条 入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采取部门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校外专家,采取邀请或聘请的方式入库。个人申请书或部门推荐书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由学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审核招标文件、评标专家证书。组建评标专家库的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采购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移除。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选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与项目无利益相关人员组成。评标专家的选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招标与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下,按顺序抽取第一、第二、第三共3名专家,在开标前一天,依次通知,通知到确认参加为止。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评标活动,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审核招标文件,依法依规依纪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专家劳务报酬参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豫财购【20179号)执行,由学校预算资金专项列支。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有个人利益相关事项,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信息、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部门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责令退回所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采购项目的活动;出现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实施。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01214日印发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祥和路1号综合楼824,451191
邮箱:hngccwc@126.com
电话:+86 0371-62508937
传真:+86 0371-62508937

Copyright©2022 河南工程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版权所有

扫码关注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