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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23-12-14 14:16  

    河南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功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河南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具有指挥和调控全校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第三条 预决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预算管理实施党委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议,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具体执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应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 校党委会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定学校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定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设备采购等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立项。

    (四)审定预算调整金额 100万元(含)以上、使用机动费50万(含)以上的开支项目;

    (五)审定对外捐赠1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二)审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定单笔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设备购置等项目立项。

    (四)审定预算调整金额 10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以下、使用机动费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

    (五)审定对外捐赠10万元以下的事项;

    第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部门预算;

    (三)初步审核学校各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根据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汇总和提交学校预算草案;

    (四)统筹组织项目库管理;下达校内部门预算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项预算;

    (五)编制预算支出结构表,组织预算支出结构申报并纳入财务系统管理;

    (六)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准确、及时地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八)年终全面分析和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八条 归口部门是业务范围内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财务部门完成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二)具体组织所属业务范围内项目库的立项、论证、申报、评审、排序、入库;

    (三)协助分管校领导编制所属业务范围内的校级项目预算,分管校领导与校长充分沟通后按照学校的预算批复及时分拨预算;

    (四)组织和监督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负责;

    (五)组织所属业务范围内项目库的预算绩效自评。

    第九条 执行部门是本单位预算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报本单位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经集体决策后上报归口部门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二)根据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填报预算支出结构表;

    (三)严格执行学校预算,按规定提交预算调整方案;

    (四)负责本单位项目预算的绩效自评,积极配合做好项目预算的绩效审计。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不编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非经常性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经常性项目支出优先保证,专项项目支出量力安排。经费分配要注重人才培养,体现办学绩效,深化内涵建设,促进科学发展,同时兼顾公平。

    第十二条按照定额核定、总额包干、分类结转的原则进行经费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实行校、院两级预算管理,校级预算是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将年度内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归类汇总的财务收支计划。二级预算是指职能部门、院(部)级单位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所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一)收入预算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指人员经费拨款和公用经费拨款,项目支出补助指财政一般项目和专项项目拨款。

    2.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的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具体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它教育事业收入。

    3.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7.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

    1.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教学机构以及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学生发生的各类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学校网络中心、图书馆等教育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

    2.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

    3.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校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由学校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4.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气、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5.离退休支出: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6.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7.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8.上缴上级支出:是指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9.其它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理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程序为二上二下,学校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编制。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

    “一上”:每年第四季度,各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次年党政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按照学校部署申报下一年度单位收支预算,财务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组织论证,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编制校内预算“一上”草案。

    “一下”:草案经各归口部门、校领导审议后,学校财务向各部门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细化项目明细、支出明细等,编报“二上”预算,财务部门初核汇总调整形成校内预算“二上”草案上报学校。

    “二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学校财务向各部门下达“二下”预算批复数,各单位执行。

    第十六条 次年310日前完成校内预算编制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通过。

    第十七条 除人员经费和公用、运转经费之外,专项预算编制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未入库项目不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项目主要是指用于支持教学、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基础条件改善、后勤设施维修维护、消防维保、校园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和运转支出的各类事项。适用于财政资金(含教育收费) 安排的所有范围。

    第十九条 项目库是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过论证评审择优筛选的、对申请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是编制项目预算和学校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基础。

    第二十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归口申报、统一管理、注重绩效原则,实行评审入库,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综合安排入库排序。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项目库实施定期开放式管理,各单位在项目库开放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将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归口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核和评审、入库前的排序等管理工作。项目库实行清理调整和滚动管理机制。对不符合学校发展要求,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清理退出校内项目库。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批准后,财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内各部门下达预算,归口部门应于预算指标下达1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拨到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负责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分管校领导负责对其分管的统筹专项经费(教改、科研、实验室、学科建设等内涵建设经费)项目进行审核、分配,其中可预留分管统筹经费不超过10%作为年度机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负责落实预算收入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预算确定的项目、开支范围、标准、额度、进度安排支出,不得虚假列支,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六条 校内预算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应在下达的预算额度内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

    第二十七条 因办学工作需要,二级学院公用经费确需在总额内调整预算明细项目内容或金额的,由二级学院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并提供相关调整依据,由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财务部门调整。

    第二十八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做追加调整。确因政策调整、突发事件确或其他需追加或减少预算的,由执行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申请和方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金额10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会审批。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情况确需动用学校机动经费的,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财政性专项经费原则上不能调整预算。学校于每年第三季度初启动预算中期调整,由财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需求和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合作,确保预算执行各环节工作顺利开展,项目支出按计划进行。

    对于年初财政下拨的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基础设施改造预算专项、示范校建设预算专项、生均专项预算(专项债券例外)以及各类科研、教改、课程建设等项目,当年预算支出金额930日前完成60%1230日前完成80%;次年630日前完成100%。不能按进度完成的,学校将做中期调整,年末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第七章 预算分析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查找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方案。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各项预算执行情况,实行预算执行季报制度;每年1月底前编制上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各单位预算的合规性、完整性、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向学校报告审计和检查结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监督。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预算的审计和检查,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第八章 预算结转与结余

    第三十五条 建立预算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年终清理机制。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本支出实行所有资金年终清零,收回学校统筹安排;已经实施但未付清款项的项目,需重新申报次年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结转次年期限不超过830日。其中:需经过政府招标、采购当年未进入招标采购程序的一律清零,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收回学校统筹使用;当年二次分拨到各单位的预算,参照基本支出年终清零。

    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按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预算绩效考核与应用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估、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融入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的全过程, 以提高预算配置效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预算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合理设定评价指标体系,结合预算绩效目标,对各单位预算绩效进行评价并形成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专项开展预算绩效自评。

    第三十九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与资源配置、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改革等建立实质性挂钩,体现激励导向。

    第四十条 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原则,强化预算执行部门支出责任和归口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第十章 决算与公开

    第四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财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全面反映学校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报送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决算报告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四十三条 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决算报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按规定形式向社会公开。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公开;学校整体预算及执行情况经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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