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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3-12-16 17:11  


    河南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单位。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单位性质确定适用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国家和河南省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建立学校项目库,严格项目的论证、评审、入库、出库和退库;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可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集中核算,建立多层次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是学校财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工作领导责任。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依照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工作量设置财务管理部门相应科室,并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第九条 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和能力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操守。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项目是指除人员经费及各单位公用经费以外的以项目形式管理的所有经费。适用于包括财政资金(含教育收费)安排的所有项目以及预算执行中新增和调整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库是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过论证评审择优筛选的项目储备,是对申请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是编制项目预算和学校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基础。

    第十二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归口管理、注重绩效”原则, 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实行评审入库,未入库项目不列入预算。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入库管理,入库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内容、合理的预算需求、明确的绩效目标,且立项内容填报完整。

    第十四条 项目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放式管理,各单位在项目库开放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将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审核和评审入库、出库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清理调整和滚动管理机制。对不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的,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清理退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非经常性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日常教学运转经费,确保投入的教学、科研经费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然后根据学校财力安排发展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方案,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并上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一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要加强预算资金管理,树立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绩效观念。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每个季度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学校除以上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院部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凡是有条件组织创收的,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合规地组织创收,但事前须报学校归口部门备案,属于“三重一大”规定的按相关流程审批方可实施。各单位组织的创收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严禁私设“小金库”,杜绝各种形式的公款私存、私设账号和收入不入账的现象。严禁乱收、滥用和私分, 一经查实,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损耗和损失。

    第三十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严格按照学校审批制度和审批手续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八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学校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货币资金,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二)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由各单位代管,各单位应加强和完善本单位存货管理,做好出入库登记和备查账簿登记,并定期进行清查。

    学校各单位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各单位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到财务及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四)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债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三)暂存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四)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由财务管理部门提出借款事由及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借入。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有规定的,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成本核算

    第六十二条 成本是指学校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六十三条 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四条 成本核算是指学校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相关原始记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等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学校成本核算情况。

    第六十八条 学校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学校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控制、服务定价、绩效评价等。

    第十二章 绩效管理

    第六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学校全面预算管理中集成绩效管理,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估、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融入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的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七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学校全面预算管理的所有支出,包括财政拨款支出、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债务还本支出、投资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学校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原则,强化预算执行部门支出责任和归口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第七十三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与资源配置、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改进等建立实质性挂钩,体现激励导向。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七十五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八十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十一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八十二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核算、绩效管理等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八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本制度规定,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豫工院财〔2010〕67号)同时废止。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36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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