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
第三条 学校会计核算以学校持续经营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告。
第四条 学校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记账。
第五条 学校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学校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主要反映和监督学校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学校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第八条 学校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现金流量和预算收支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会计核算要及时进行,不允许提前或延后;
(六)会计核算和编制的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九条 学校强化会计核算责任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验收谁监督、谁审批谁担责”的原则,学校法人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对学校的会计核算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学校的会计核算负组织和实施责任,经办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验收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监督责任,审批人对其审批的经济事项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第二章 会计核算要求
第十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或账套,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成本核算规定,按学校确定的成本核算方法和程序进行核算和成本分析。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应及时将有关原始凭证(含电子凭证)递交财务部门归口核算科室,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包括: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资产的增减;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收入、支出发生;
(五)其他经济事项。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包括一致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科目编码。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政部有关财务信息化的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会计软件形成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会计档案管理的建档、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设置总账科目。总账科目分为八类,分别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费用类、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预算结余类。同时根据校内预算管理需要,设置校内预算类科目,用于校内预算的分配、追加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设置,经济分类和功能分类科目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设置,以满足核算需要。
部门按照校内机构分类进行编码设置。
项目根据校内预算管理要求以及数据填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通过财务管理系统,实现科目、部门、项目三个维度组织会计核算,三个维度既相互独立,又具有一定的关联,共同组成学校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学校可以通过会计科目、部门、项目的不同组合,确定每一笔经济活动的类别、属性、收支信息、责任归属等,满足相关信息需求。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学校实际业务对会计凭证实行规范管理,包括会计凭证的取得、审核、填制及差错更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取得。学校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学校会计核算岗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进行形式审核。
(一)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二)对于不符合规范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三)对于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对于电子发票入账,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利用财务管理系统,将电子发票和记账凭证进行关联,防止重复报销问题。
第二十五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学校会计核算岗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财务管理系统及时填制记账凭证。
(一)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账凭证应附有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在填制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在财务管理系统重新填制,不得在原来的记账凭证上做更改;
(三)记账凭证摘要填写应简明扼要,以满足登记和查阅账簿需要;
(四)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编制财务会计分录和预算会计分录;
(五)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以便查找和避免散失。
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凭证复核岗需对财务管理系统中所有已填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在纸质记账凭证复核签字或盖章后,要同时在系统中进行复核。
(一)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和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和金额是否相符;
(二)审核记账凭证运用会计科目、部门、项目、经济分类科目是否正确;
(三) 审核财务会计分录和预算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四)审核记账凭证各有关项目是否填列齐全,有关人员签章手续是否完备;
(五)审核中发现记账凭证错误,应及时退回填制人员,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记账凭证的差错更正。
(一)更正记账凭证或调账必须写出书面说明,并经会计核算科科长审批,重要账务调整还需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或调账要与被更正、被调账的记账凭证之间相互注明对方记账凭证的日期和编号,防止重复更正、重复调账。
(二)在本会计年度发现记账凭证填制错误时,填写一张与原记账凭证分录相同的红冲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三)如发现跨会计年度的错误,应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并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正确选择相应科目。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学校实际业务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系统根据已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或记账凭证汇总表自动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于年终结账后打印存档,已打印的会计账簿应加盖相关财务人员及负责人名章。
第三十条 已打印存档的会计账簿不得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进行对账工作,包括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对账、会计账簿与资产的对账、会计账簿之间相互对账,确保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应至少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进行月度和年度结账。
(一)月度结账前,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年终结账前,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年终结账前,按照相关要求计提、结转奖助学金、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
(四)年终结账前,会同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全面盘点。发生资产盘盈或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会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五)年终结账前,做好与财政、银行以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对账工作;
(六)年终结转。完成收支账目、往来款项及财产物资全面清查后,应完成年终结转。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分别进行结转。
第六章 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有关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定期编制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学校的会计报表及编制周期如下:
编号 |
报表名称 |
编制周期 |
财务报表 |
会政财01表 |
资产负债表 |
月度、年度 |
会政财02表 |
收入费用表 |
月度、年度 |
会政财03表 |
净资产变动表 |
年度 |
会政财04表 |
现金流量表 |
年度 |
|
附注 |
年度 |
预算会计报表 |
会政预01表 |
预算收入支出表 |
年度 |
会政预02表 |
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 |
年度 |
会政预03表 |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
年度 |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的主表和附表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主要职能、主要业务活动、所在地、预算管理关系等;
(二)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三)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学校应当采用与其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期间;
2.记账本位币,外币折算汇率;
3.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4.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6.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方法;
7.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单位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
8.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以及其确定依据;
9.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0.本期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其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相关审批程序,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和财务分析的编报。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于下一年的3月底之前完成。学校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际业务情况对会计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管理。记账凭证以会计期间为单位,按凭证号从小到大排序,按适当厚度整理成册,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每月装订成册,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九条 会计账簿管理。各类账簿打印后送交专人集中统一整理,将活页账按页码有序排列,据以逐本登记会计账簿封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报表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专人统一归集、整理、装订、立卷存档。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查阅,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借出。如有特殊需要,按查阅会计档案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复印所需会计档案。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电子数据安全,数据每天自动备份,并于每周进行一次手动异地备份,每年进行一次手工年度备份。
第八章 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部门对各核算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和检查,应当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上级批准的各项计划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在财务检查中,发现下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经审计部门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挪用、截留或偷漏应上交国家税金的;
(二)转移资金、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四)私分办公设备或物资,侵占国家财产或挪用库存物资和现金的;
(五)滥发奖金和实物的;
(六)违反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坐支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的;
(七)违反国家市场管理规定,套购专控商品和以物易物的;
(八)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九)假借与外单位协作或支援为名,谋取私利或损害国家利益的;
(十)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礼物或谋取集体利益有损学校利益的;
(十一)不按国家和学校制度规定,擅自将资产外借、处理的;
(十二)其他重大违反国家财经制度、会计制度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 按照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的,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其出具不当的审计、评估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