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收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收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统一领导全校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内部收费制度、办法,审议校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对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经济责任制,提出处理意见。
(三)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全校收费管理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初审校内各单位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草拟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的收费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及时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四)严格按公示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应开具河南省财政厅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河南工程学院收费专用章。实施电子票据后,学生通过电子票据系统自助下载和打印收费票据。
(五)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六)定期总结学费、住宿费收缴情况,定期将学生缴费、欠费情况向各学院和学生处反馈。
(七)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八)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九)对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学校研判,并落实整改意见。
(十)负责学生收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所在各学院为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的催缴工作主体,各学院党政一把手是学生收费催缴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学费催缴工作。
(二)加强学生的注册管理,除特殊事项外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原则。
(三)及时掌握学费缴纳信息,核对学生欠费名单,将欠费情况及时通知欠费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并督促学生积极缴纳欠费。
(四)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将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提高学生依法按时缴费意识和诚信意识。
(五)积极宣传助学贷款等各项济困助学资助政策,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九条 学生处是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德育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济困助学和奖惩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对学生的法制、素质教育,增强其依法按时缴费意识和诚信意识。
(二)积极宣传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为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安排勤工俭学岗位,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依法缴费,合理合法完成学业。
(三)严格管理学生学费收缴工作,并督促院系有关人员做好学生学费催缴工作。
(四)积极办理学生助学贷款等资助事项,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资料。
(五)做好学生外宿的审批工作及住宿调整退费的审核工作,并及时报财务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 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是学生学籍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在新生录取3日内,将准确的学生信息等有关数据报财务处,以便及时开展收费系统录入工作。
(二)每月月底及时核对院系学生学籍,并将学籍变动情况(包括休学、复学、退学、延长学制、留级、转专业和保留学籍等)及时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调整核对每年实际应收学费人数。
第十一条 河南工程学院的学生是缴纳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人。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与学生受教育过程直接相关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等。
(二)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生体检费、医保等。
(三)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洗浴、电费等项目收费。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河南省教委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本科学费、专科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由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批;成人继续教育学费及培训费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和进行备案。
(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坚持“缴费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四章 费用的收取及退费
第十四条 各种费用的收取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其他单位只能接受财务处的委托代收。
(一)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按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执行,收入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
1.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籍注册前完成缴费。
2.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通过第三方平台缴费或在8-9月存入学校发放的银行卡等待划扣,由财务处缴入财政专户。
3.财务处定期将学生欠费情况反馈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各学院应督促学生按期缴费,对于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代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按代收标准报财务处备案后收取,及时进行支付、清算,不得盈利。
(三)服务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根据成本测算,制定合理收费标准经学校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后收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四)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的收费管理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办理绿色通道、办理贷款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后暂缓缴费,并应于本学年贷款工作结束后完成该学年缴费。
(二)按规定被确定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被录取当年不缴纳学费等费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时,按所属学院年级的费用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转专业的学生,在办理转专业前应交清以前学年费用,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年级的费用标准缴纳学费。
(四)转学、退学的学生应补齐以前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学院确认其已交齐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该学年已全部缴纳学费、住宿费的按其不在学校月份办理退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办理转学、退学手续时间以教务处批准时间为准,手续批准后不再收费。
第十六条 休学及延期毕业管理
(一)经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后不推迟毕业的按规定学制年限缴纳学费。休学后推迟毕业,休学时间为一整年的,休学当年不缴纳学费。
(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入伍前需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回本校继续学习的,复学后按所在学院和专业标准缴费;其应享受的奖励及学费代偿事宜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延期毕业(含休学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毕业)的学生,每延期一年毕业应按原收费标准缴纳一学年的学费。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住宿或占用宿舍床位的应按所在宿舍楼的住宿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五章 责任及奖惩
第十八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的收费,擅自提高标准的收费,学校没收收费所得,并对乱收费的部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对“小金库”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欠费且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学生,学校有权在评先评优和奖助贷补等权益的评选过程中,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费收缴工作与二级学院次年教学部门经费拨款相结合,公用经费拨款以上年年底各二级学院实收学费数作为计算依据,对收缴率低于基准收缴率且全校排名倒数后三位的的二级学院,公用经费拨款比例分别下浮2%、1.5%、1%。
第二十二条 为调动各二级部门催缴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二级学院学费、住宿费收缴率,按学年对二级学院实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收缴学费、住宿费奖励计算方法:
(一)奖励金额的计算以各学院实收学费、住宿费总额为基数。
(二)学校学费、住宿费基准收缴率为97%。
(三)各二级学院以实际收缴率高于学校规定基准收缴率的部分,奖励的计提比例为0.1%。
(四)计算公式:
二级学院收费奖励金额=二级学院实收学费、住宿费总额×(二级学院实际收缴率-97%)×0.1%。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收缴学费、住宿费奖励由财务处计算,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各二级学院对学校的奖励款项,要根据本学院有关人员在收费工作中成绩大小,及时合理的奖励到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