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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科研差旅费(国内)管理办法
    2025-05-06 08: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国内差旅费的报销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 )等文件,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激发科研人员创造力,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竞争方式从校外取 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研经 费结余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等。不包含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启动费、科研活动费及协同育人经费等。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科研活动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

    科研项目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是国内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国内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内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国内差旅费。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把关科研经费国内差旅费支出。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国内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国内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财务处负责科研国内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科研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提供科研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科研出差实行依次逐级审批制度:项目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各学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出差人员是部门副职领导,由该部门行政正职领导审批;出差人员是部门正职领导的,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可自主选择乘坐不同标准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对业务和支出真实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把关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条 出差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机票管理网站购买公务机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渠道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凭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对业务和支出真实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把关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以下情况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提供仅负担住宿费而不承担伙食和市内交通费的有效证明。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如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仅承担住宿费而不承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有效证明。

    (三)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四)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须由出差人写明情况,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发放,伙食补助费标准为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 120 元,其余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也可选择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如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当天的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据实报销,但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二十条 已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的,出差人员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原则上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结束一个月内办完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河南工程学院出差审批表》,并附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报销凭证。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原则上不予补报。

    第二十三条 一次出差执行多项任务,其中部分行程由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承担该阶段全部或部分差旅费的,该次出差的其余差旅费可以凭相关材料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组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于安全因素,学校不提倡自驾私人车辆(以下简称自驾车,含租车自驾)出差。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差人员自驾车出行时,应在“网上预约报销单”上注明“自驾车”及车辆牌照信息,并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行政正职领导审批同意。由于自驾车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个人承担。经审批的自驾车出差,往返过路费、停车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

    第二十七条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可以租用合法租车公司的车辆并与出租方依法签订租车合同。租车费报销应在“网上预约报销单”上注明“租车”及车辆牌照信息,并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行政正职领导审批同意。出差期间,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凭发票等票据报销;在常驻地与目的地之间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凭发票、租车协议等票据报销。使用租车出差期间,不再报销其它交通费用,并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补贴。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参加各类活动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事先经相关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后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员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按照学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中明确用于科研的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凡课题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方式和报销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委托方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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