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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2025-05-06 08: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学校日常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的资金,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体制:

    (一)经办人是办理往来款项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往来款项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各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是往来款项的审批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往来款项的监管和清理工作,加强防范财务风险,督促经办人及时办理往来款项结算,承担经办人未结清往来款的连带责任。

    (三)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往来款项进行会计核算。设立专(兼)职往来款项管理岗位,负责往来款项的清理、催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往来款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一)应收账款是指因提供服务、销售产品、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预借的版面费、应向教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预借增值税发票应交的税款等。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须有经费来源,无预算、超预算的不予办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应一事一借,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及时结算原则。应收及预付款应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不得长期挂账。

    (四)公务卡优先原则。符合公务卡支付范围的,原则上优先使用公务卡不再借款。

    (五)借款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职工。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要求:

    (一)借款人办理借款业务时须从网上申报填写“借款单”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借款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填列“借款单”相关内容,包括借款项目、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经费负责人应加强对借款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的审批。借款人是经费负责人的,须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

    (三)所需资料:该笔款项支付依据,如会议通知、合同、报价单、文章录用通知等。

    (四)同一借款人未还清借款一般不能超过三笔。如有特殊情况需超过三笔的,借款人书面说明原因,经费负责人同意后,财务部门根据情况增加借款次数。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结算期限:

    (一)购买设备、货物、服务等预付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无合同约定的,自借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结算;国外进口设备结算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结算。

    (三)预付的水费、电费,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在下月通知责任单位提供对应发票办理预付账款核销,若责任单位未及时提供相应票据,暂停该单位新增借款业务。

    (四)其他应收及预付款自借款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结算。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核对:

    (一)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的清理,包括日常清理和专项清理。日常清理主要是对超出结算期限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专项清理一般在年末集中开展,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督促相关人员和单位履行职责。对于借款三年及以上仍未结算的,应逐项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学校。

    (二)借款人在收到催款通知后,须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结算手续或提交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的延期结算书面申请。借款人在接到催款通知10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可用借款人的工资性收入冲抵借款,直至借款冲抵完毕。

    (三)借款单位、经费负责人应加强本单位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监管,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清理工作,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调离学校,须先结清所有借款。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结清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部门办理借款变更手续;如经费负责人本人调离学校的,必须结清本人所有借款。

    第十一条 超过三年未结清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因欠款人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涉及诉讼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借款人和借款审批人应做好取证工作,取得合法证据后进行追偿。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学校将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并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学校保留追索权,由借款人和借款审批人负责追索。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确认收入。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资金,造成应收及预付款无法收回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十三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结清的债务,主要包括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

    (一)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等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经费预收款。

    (二)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 、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押金、暂未明确收款人的款项等。

    (三)长期应付款是指偿还期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基建工程质保金等。

    第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权责明确原则。所有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合同签订中的权利和责任进行形成、存续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二)专项专岗原则。设定专岗专人进行管理,负责短期借款、受托代理负债及其他应付款日常管理、定期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挂账总额和账龄。

    (三)及时确认原则。收到来款后,及时查明款项来源,及时办理收入确认手续。

    (四)定期清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结算:

    (一)科研项目经费预收款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完成进度定期确认收入。

    (二)保证金、押金等其他应付款,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退回。

    (三)长期应付款由经办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申请,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后支付。

    (四)其他款项认领需提供“到款凭证”,并根据来款性质开具相应票据或提供相关文件等资料,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不能直接支取现金或转出。

    第十六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理

    (一)暂未明确收款人、未被认领的款项,财务部门及时通过财务系统公布;各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查询并及时办理认领手续。

    (二)年末对应付及预收款项进行集中清理。确属无法偿付、债权人豁免的,或超三年以上无人认领也无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确认为学校其他收入。

    (三)对已列入其他收入的款项,以后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权属的,经审批后可退回或调整相关收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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