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试行)》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货币资金管理相关人员按其工作职责对货币资金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和回避制度,分别设置银行出纳、零余额出纳、出纳复核岗位。
银行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凭证、内部收款收据、印鉴名章及网银付款U盾及其密钥,办理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零余额出纳岗位负责零余额付款U盾及其密钥,办理零余额用款额度的结算业务;出纳复核岗位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网银审核U盾及其密钥、零余额复核U盾及其密钥和审核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付款依据和支付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或电子票据中的金额、日期、收款人、资金用途等是否准确无误。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岗位间相互制约和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或代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七条 配备合格的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第八条 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出纳人员根据已复核的记账凭证,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收付款手续,经分级审核,同时盖付讫章予以确认,付款成功。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1.教职工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和劳务报酬及其他对个人的支出;
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各种补贴及其他对个人的支出;
3.发放给教职工及学生的各种奖金、奖贷学金、助学金、物价补贴、勤工助学等困难补助及其他直接对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的支出;
3.各种劳保、福利费、抚恤金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下的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零星支出;
5.向个人购买的用于教学、科研及生活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价款;
6.不能通过转账结算而需使用现金支付的特殊情况;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上述现金开支范畴的开支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财务人员可拒绝支付。
第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付款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 “付讫”章。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无库存现金制度,原则上不收取现金,确实无法避免收取现金的,由银行出纳收缴后应于当天存到学校银行账户中。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不准浮存账外现金。
第十四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并于当日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中,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依法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四章 银行存款和零余额用款额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学校二级单位需开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由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十七条 出纳办理银行及零余额用款额度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或由网银支付,支付时保证与付款信息一致,不得无故变更。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第十八条 对账岗位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告知相关科室对账情况以便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如果发现经调节仍不相等的,应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汇报,迅速查明原因。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封存有关账目,待进一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银行存款对账双签管理制度,执行学校银行存款对账双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承兑汇票的份数及明细,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五章 银行、零余额票据及有关印章、电子密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等。
第二十三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认真登记保管。在校财务处结算科开户的二级核算单位所需票据由专人从结算科领用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统一保管,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定期集中销毁,并做记录。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随意使用印章,按规定使用印鉴章的应做好登记。
第二十六条 银行账户和国库集中支付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电子密钥必须分开保管和使用,电子密钥由该电子密钥的使用者独立保存,不得泄露,且要定期更换。
第六章 资金调度、拆借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在学校经费财务帐目与校属二级单位银行帐户之间的转帐或拆借的,由资金需求方提出书面申请,严格履行以下审批手续: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经分管会计核算副处长和分管资金结算副处长签批;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经财务处长签批;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由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八条 资金在学校各银行帐户之间的转帐,严格履行以下报批手续: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经分管资金结算副处长签批,20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资金结算副处长签批后报财务处长审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对货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库存现金是否账款相符,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现象,是否有挪用现象;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
3.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4.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印章是否安全、是否分管;
5.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6.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7.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严格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 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程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河工院财〔2019〕10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