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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2025-05-06 08:57  

    第一条 为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的政策要求,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课题)或团队服务、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而设置的辅助性管理岗位。校内各学院(部)、科研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单位)或科研项目(课题)组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科研财务助理专职或兼职岗位。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须认真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能力或经验,具有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协调能力,服务意识强。主要职责:

    (一)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参与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调整;

    (二)执行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科研项目财务报销,审核经费支出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三)跟踪管理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定期统计、分析和报告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协助所在单位或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类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完成所在单位、项目(课题)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聘用、考核和薪酬待遇

    按照“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原则,各单位或科研项目(课题)组择优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专职助理聘用、考核和薪酬待遇,按学校人事处、科研处科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兼职助理由各单位、科研项目(课题)组自主选聘与考核、自行合理确定薪酬待遇。

    各单位、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科研财务助理日常管理,保存相关档案记录,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薪酬列支渠道

    各单位聘用的,薪酬在本单位科研事业发展专项、相关项目中列支。科研项目(课题)组聘用的,薪酬在相关科研项目劳务费或绩效支出中列支。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或科研项目(课题)组的科研财务助理。

    第七条 财务处、科研处负责对担任科研财务助理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科研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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