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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2025-05-06 09: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河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是学校在取得非税收入、代收代支费用、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被收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费凭证。

    第三条 票据是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或个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使用人应对本单位领用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以及票据的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票据种类

    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主要包括财政票据、税务票据、校内收据等。

    第五条 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主要适用于学费、住宿费、四六级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电子)”主要适用于教材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医疗保险费、水电费、奖励金等往来款项结算。

    (三)“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主要适用于代收取非营利性的伙食费、交通费。

    (四)“河南省公益事业捐赠财政票据(电子)”,主要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专项的收款项目。

    第六条 税务票据包括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河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用于校内各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主要适用于科研经费、培训费、会务费、版面费、资源占用费及出租出借资产等其他经营性服务费。

    第七条 校内收据由学校自行印制,主要适用于校内经济活动往来和内部结算,不得对外使用。

    第三章 票据的印制、领购和保管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领购或印制,校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票据。

    第九条 所有票据必须指定专职票据管理员办理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

    第十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票据使用人须保管好在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和短缺,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妥善存放和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不得私自损毁,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存期满,登记造册,严格按规定办理销毁。

    第四章 票据的领用、开具和核销

    第十二条 申请开具财政票据时,经办人需填写“河南工程学院财政票据开具申请表”(附件1),提供开票标准或到账证明等,财务处专人据此开具财政票据。

    第十三条 申请开具税务票据时,经办人需填写“河南工程学院税务票据开具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合同或协议等,财务处专人据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科研经费开具发票填写“河南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税务票据开具申请表(附件3)。

    第十四条 申请领用校内收据,经办人需填写“河南工程学院校内收据领用申请表”(附件4),票据管理人员将核定的申请表内容,完整地填写至票据领用登记簿,据此办理票据盖章、领用和后期缴款、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校内收据使用数量应预计准确,据实申领。零星收费仅限领一本,再次领用票据时,应交回前一次领用的票据。量大、集中的收费,可按预计数领用票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数量。

    第十六条 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票据应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和空号。票据收据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在票据各联次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开具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手续,须收回原收费票据或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

    (三)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不得串用、相互替代,违者自行承担后果。

    (四)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处不予核销。

    (五)电子票据应按主管部门要求,通过电子开票系统填开电子票据。电子票据一律不得手工填写或涂改,否则视为作废发票。

    第十七条 开出票据收取的款项应及时交财务入账,不得滞留在收款单位或个人手中,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各项收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款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票据的核销:

    (一)票据使用完毕时,票据使用单位应按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准确填写项目及收费金额、使用起讫号、作废号等事项。对未用完的票据,须在已使用的最后一页背面注明“已结清”字样。再次领用票据时,必须将上一次领用的票据核销,否则不予领用。当年领取的票据应在1220日之前进行核销,不得跨年度核销。

    (二)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时,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经核查无误并已按规定缴纳有关款项后方可注销,否则不得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及税务票据由财务处统一交至票据主管部门核销。已核销的票据存根和票据使用登记簿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票据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审计、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票据的使用和收费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学校责令其改正,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依纪依法处理。对于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票据使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使用收费票据超出规定范围者;

    (二)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票据者;

    (三)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者;

    (四)无票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者;

    (五)遗失票据且拒不告知财务处者;

    (六)拒绝或者阻碍纪委、审计、财务部门针对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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