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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如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上年度相比发生变化,请登陆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进行修改后点击“一键确认”。
二、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今年无变动的,请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后点击“一键带入”并确定。
请大家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前操作完成。
特此通知。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22年12月15日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祥和路1号综合楼824,451191邮箱:hngccwc@126.com电话:+86 0371-62508937传真:+86 0371-6250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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