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期,在境内有偿提供服务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增值税。结合学校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起征点及税率
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
二、应纳税范围
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等七类服务。
三、应纳税人员
有偿提供相关服务的校外人员、学生(不包括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等。
四、办理流程
自2026年11月1日起,各单位在发放相关劳务费时,若单人单日累计金额达到1000元,应联系应税人员通过手机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操作请下载附件《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开具依据及流程》查询学习),并将该发票作为完税凭证附在报销单据后,方可投单报销。
2026年10月29日